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確保友齡養(yǎng)老機構能夠科學、全面、準確地評估老年人的健康狀況、生活自理能力、精神心理狀態(tài)及養(yǎng)老服務需求,提升服務質量和個性化關懷水平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友齡養(yǎng)老機構內所有入住老年人的評估工作,包括新入住評估、定期評估及特殊需求評估等。
第三條 評估工作應遵循客觀性、公正性、保密性和尊重原則,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,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。
第二章 評估人員
第四條 成立專門的老年人評估小組,由具有醫(yī)療、護理、康復、心理、社會工作等專業(yè)背景的人員組成,確保評估工作的專業(yè)性和綜合性。
第五條 評估人員需接受定期的專業(yè)培訓,掌握最新的評估標準、方法和技巧,提升評估能力和服務質量。
第六條 評估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和溝通技巧,能夠耐心、細致地與老年人及其家屬溝通,確保評估過程順暢進行。
第三章 評估環(huán)境
第七條 評估環(huán)境應安全、舒適、無干擾,便于評估人員與老年人進行面對面交流,確保評估過程不受外界因素干擾。
第八條 評估區(qū)域應配備必要的醫(yī)療設備和輔助工具,如血壓計、血糖儀、輪椅、助行器等,以滿足不同評估項目的需求。
第九條 評估過程中,應尊重老年人的隱私權和個人習慣,確保評估環(huán)境的私密性和舒適度。
第四章 評估流程
第十條 評估流程包括收集資料、初步觀察、詳細詢問、體格檢查、心理評估、綜合評定及反饋溝通等環(huán)節(jié)。
第十一條 在評估前,應充分告知老年人及其家屬評估的目的、內容、方法及可能的影響,取得其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。
第十二條 評估過程中,應詳細記錄老年人的各項信息,包括基本信息、健康狀況、生活自理能力、認知功能、情緒狀態(tài)等。
第十三條 評估結束后,應及時整理評估資料,形成評估報告,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個性化的照護計劃和服務方案。
第五章 評估方法與要求
第十四條 評估方法應科學、合理,結合老年人的實際情況,采用量表評估、觀察評估、訪談評估等多種方式相結合。
第十五條 評估過程中,應嚴格遵守評估標準和操作規(guī)范,確保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。
第十六條 對于特殊需求或復雜情況的老年人,應組織多學科團隊進行綜合評估,確保評估結果的全面性和專業(yè)性。
第六章 評估結果
第十七條 評估結果應及時向老年人及其家屬反饋,解釋評估結果的意義,說明個性化照護計劃和服務方案的制定依據。
第十八條 評估結果應作為制定和調整養(yǎng)老服務方案的重要依據,確保服務內容與老年人的實際需求相匹配。
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應妥善保管,建立評估檔案,定期更新,為后續(xù)的評估和服務提供參考依據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由養(yǎng)老機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在執(zhí)行過程中,如遇特殊情況或問題,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,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。